2017江苏会计从业资格知识点《财经法规》:税法的构成[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18:40:1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7江苏会计从业资格知识点《财经法规》:税法的构成[1]
2017江苏会计从业资格知识点《财经法规》:税法的构成[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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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于:负税人——税收的最终承担者

  扣缴义务人——代缴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目的制定方法:

  列举法——具体列举征税对象(消费税)

  概括法——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增值税)

  5.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应了征税的深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①单一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增值税)

  b.行业差别比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