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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预测模拟试题及答案6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4 23:52:55 国家司法考试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预测模拟试题及答案6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预测模拟试题及答案6国家司法考试


  1、关于法院与仲裁机构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主管的范围窄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B.既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C.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在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选项A错误。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而非窄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选项B、C错误。对于既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另外,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2、下列哪一种情形不属于反诉?( )
  A.原告提出被告应根据买卖合同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提出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B.原告提出被告家的小狗咬伤了自己,要求赔偿;被告提出自家小狗咬伤原告是原告打伤了小狗所致,要求原告赔偿医治小狗所花费的医疗费
  C.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其借款5000元;被告提出原告妻子曾向其借去5000元
  D.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停止建高层建筑的行为;被告提出建高层建筑已获有关部门的审批,原告应停止阻止其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诉。
  选项A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且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这是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属于反诉。
  选项B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家小狗咬伤原告是原告打伤了小狗所致,要求原告赔偿医治小狗所花费的医疗费。这里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因此也是反诉。
  选项C中,被告提出原告妻子曾向其借去5000元,这里的诉讼标的与正在进行的诉的诉讼标的并无牵连关系,不属于反诉。
  选项D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给出了反驳理由,同时给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排除妨害,此种情况属于反诉。
  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可以不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
  A.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乙、丙共同共有的一辆货车撞毁引起的诉讼
  B.甲贸易公司借用乙服装厂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因贸易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诉讼
  C.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由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银行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D.个体工商户甲将其服装店租赁给乙经营,乙在经营过程中,因拖欠丙服装厂的服装款而与丙服装厂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诉讼的情形。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
  选项A不可以。乙、丙的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选项B不可以。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应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选项C可以。丙公司是保证人,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都有权只起诉债务人,而单独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不需要追加保证人作为共同诉讼的被告。
  选项D不可以。《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据此可知,应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4、王某、夏某等20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称2012年1月份从甲公司团购了一批 “原装”联想电脑,买回后发现不是原装、而是山寨版的,要求甲公司退货。法院查明该公司已售出300多台,于是,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告之凡在该公司购买假原装电脑的顾客,要求退货、赔偿者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满,登记人数有212人。后经协商推选数人作代表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予以退货并赔偿顾客相应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公告期内没有登记的人不能适用该诉讼的判决
  B.人民法院决定公告期为20日
  C.顾客李某在要求登记时,应当证明其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
  D.在公告期结束后,顾客张某不能证明其因不可抗力不能登记的,不得再行起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表人诉讼。
  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意见》第64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选项B错误。《民诉意见》第6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
  5、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得一批水泥,双方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买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货物后7日内向卖方提出。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在异议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后甲公司又将水泥卖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在收到水泥后提出水泥不符合合同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可以将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果甲、乙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就可以将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即使甲、乙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也不能将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乙公司是否参加诉讼,由乙公司自己决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人。在本案中,因为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属于“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因此,对于甲、丙之间的诉讼,乙公司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