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文献综述,2000字左右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6 12: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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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它对中国古代法制的进程、中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中国历史政治的发展趋势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趋势
  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西汉初期,中国经历了秦王朝多年的严刑峻法加之秦末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以及随后的楚汉战争.可以说,这是中国的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遭到巨大的破坏.汉帝国统治者在一个凋敝的百废待兴的废墟上建立自己的政权.他们吸收了秦朝统治者严刑峻法、实行暴政的二世而亡的教训,采取了“与民休息”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来治理国家.这实际上是用道家学说来弥补法家学说的不足.清净无为继而无为而无不为,汉朝也终于在这样一个相对宽松的时期使帝国的的经济力量得以恢复、阶级矛盾得以缓和,于是便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治世“文景之治”.
  到了汉景帝御宇期间,形势已经在逐步发生变化.在内部,文景之治为帝国的经济复苏做出巨大的贡献,但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许多棘手的问题.例如,西汉初期实行的国家结构和组织形式是一种“郡国并行制”.地方诸侯的势力削弱了中央皇帝的权威.终于,爆发了“吴楚七国之乱”.“七国之乱”虽被平息,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不和谐直至武帝初期仍比较严重.在外部,北方游牧民族匈奴的崛起对大汉帝国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统治者急需一种更为稳定、更为有效的思想和制度来安邦定国,而中国法律儒家化也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顺应时势地展开.
  西汉大儒董仲舒无疑是这运动的重要贡献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再结合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在汉武帝的支持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帝国展开,进而产生了对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重要意义的“德主刑辅”原则.“德主刑辅”的理论根源来源于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即“天人感应说”、“人性论”、“犯罪根源说”.他认为“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罚.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偱以为行也.”董仲舒有天道大者在阴阳进而认为天之任徳而不任刑,为“德主刑辅”找到了哲学上的依据;同时由“犯罪根源论”推出统治者应该宽缓刑罚、重视教化.
  在汉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首先把儒家的伦理纲常树立为立法的根本依据和原则.最具典型的就是确立了所谓的“三纲五常”的法律地位.三钢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法律中规定了冒犯皇帝尊严的罪名有不敬、大不敬、诽谤、非所宜言、不道;还规定了危害皇帝安全的、权威以及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如矫制、僭越、大逆不道等均体现了“君为臣纲”.汉律中还规定了“不孝”罪以体现“父为子纲”.而“婚后女子若有不孝.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和盗窃行为中一种者,即可被其夫休弃”.所谓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汉朝统治者将这些注入法律之中,视违反这些所谓伦理纲常之行为为犯罪.
  法律儒家化还重点体现在适用原则上.具体说来,包括:尊老怜幼原则、亲属相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代表了统治者所谓的:“仁政”,体现了“尊老怜幼原则”.而法律允许亲属间互相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这正符合孔子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至于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由皇帝决定刑罚的减免与否.如此维护贵族官僚之特权,明显违背了法家“刑无等级”的原则.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还体现在司法制度的儒家化.例如在许多诉讼制度如告劾、逮捕、鞫狱、覆案方面均可以体现司法程序上的儒家伦理规范的特点.而真正在司法制度的层面上的重要举措在于“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和“录囚制度”.董仲舒认为“世衰道微,邪说暴行又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春秋决狱,把儒家思想内容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把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动机作为断案的依据体现了儒家伦理道德对法律的渗透.汉代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点,它为政治上早熟的中国粗略地稳定了内政外交的格局和模式.儒家的思想逐步与法律相结合是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典型特点.
  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荡时期,法律儒家化却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深化.儒家思想继续向法律全面渗透,开辟了儒法结合的新途径.首先、封建五刑制度在这一时期初步形成.它的特色是以劳役刑和身体刑为主.在封建等级特权方面,出现了“八议”之法和“官当”制度.其中,“八议”之法使封建贵族的司法特权得以公开化;使得部分官僚取得了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封建等级特权.而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的爵位抵挡徒流罪则使法律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更加严密.在罪刑确立标准方面儒家化的进程也很迅速,比较著名的是出现了“准五服以治罪”和“重罪十条”.“准五服以治罪”是对于亲属间的互相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它反映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而“重罪十条”涉及到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各个方面,包含了儒家伦理纲常的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这一个大时期儒家思想法律化的特点主要在于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继续深化.
  到了隋唐时期,隋文帝杨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但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则在唐朝.唐朝法律的最大特点在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而《唐律》更被称为“一准乎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唐代,统治者力图做到德刑相济、礼法并用,即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唐律》十分重视以礼为立法依据.严格维护父权、夫权、族权.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力并进一步确立男尊女卑而且严格要求婚姻制度与儒家礼治的一致性.“更为重要的是《唐律》最终完善了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此外,《唐律》在以礼注释经典、完善司法原则与制度方面都将法律儒家化完善地巩固下来.可以肯定地说,唐代这一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时期最终完成了整个封建帝国的礼法合一.
  二、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和本质特征
  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所宜有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宜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各学派对于如何治国、采取什么样的思想治国有过很大的争论.儒家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墨家的思想一“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报,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则更宣扬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这诸子百家唯有坚持以法为本,奉法令为岩性准则、严明赏罚的法家以“法、势、术”结合,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帝国.但遗憾的是,发家的严刑峻法难以长久地、合理地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转.有了长期的历史实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之子百家的学说,我们很难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每一种学说都难以始终维持封建帝国的长治久安.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难以单独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许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可称为“外儒内法”.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达成二者的统一:从思想根源上将“宇宙观与现实政治混为一谈”.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讲解、总结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漫长历程一根源在于认识它的真正影响和意义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全面地、机动地观察这一历史纵深才能洞悉其中的奥妙.评价中国法律儒家化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两汉至隋唐为重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生、发展、完善时期,这一过程一旦完成,其法律思想、等级观念机成为整个封建社会长久遵循的大原则和实质上的“宪法”.因而隋唐以后的封建社会为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继承时期.
  在从两汉至隋唐漫长的历史中,法律的儒家化随着自身的演变发展的确为封建秩序的建立反而会了十分积极作用.众所周知,我们的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强调维护三纲五常,强调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它的发展恰如其分的顺应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的历史趋势.可以说,中国法律儒家化正是基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由于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需要而产生的.中国法律儒家化是统治者对帝国的统治方式日趋完善.所以,至唐代法律儒家化完成时,中国得以诚如完备的封建法制成为盛极一时的大帝国.而与此同时,中华法系中宗法思想指导立法与家长制的经久不破相呼应这一基本特征已经基本完善.
  然而,正如上文所说,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从长远看,中国法律儒家化并不能保持封建社会的长久不衰,因为它本身就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在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继承时期,法律儒家化所确立的等级制度、立法思想、道德标准被大肆吹捧、大肆扩大和强化.然而,封建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如分散的小农经济、土地兼并、财政收支不平衡、管制的弊端、道德问题和技术问题的严重分化等深层次的问题的暴露无遗已预示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正在慢慢的走向覆亡.封建社会的衰落不可避免、他的衰落决定了仅仅以维护法律儒家化已经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相反的,当一个制度的光辉发展到极致时它就极有可能走向反面.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所带来的深层次的隐蔽性的严重问题也在封建社会后期越发不可收拾.
  问题首先在于,法律儒家化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主观化.例如,“春秋决狱一儒家经义内容与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实际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这样的定罪量刑显失公正客观但无疑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产生巨大影响.而“原心定罪”从道德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方便之门.
  其次,儒法结合重在礼法合一.长期地坚定地实行礼治,纳礼入律、深刻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三纲五常、家族等级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灵.造成了中国特有的“讲礼有余、然理性不足”的人格特点.而这“讲礼不讲理”直接导致了中国近代的民智难开.
  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这秩序稳定而具有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腐败.于是,在对违法官吏的特权维护下,产生了许多外表仁义道德实则虚伪腐败的封建官僚.而所谓的民主在此社会中是无从谈起的.
  第四,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在古代中国,任用官僚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孝”.历朝历代无不标榜“圣朝以孝治天下”.因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白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拧成舒服中国人的四条绳索.前面也曾提过,宗法思想指导立法是与家长制的经久不衰相呼应的,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因而在中国古代,不孝者则必定不忠;造反者必为大逆不道.“因为如皇帝经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个人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所以,“皇权至上、天下为家”,一国即一家,皇权即整个帝国至高无上的父权.这一点成为中国封建性始终难以产出的历史根源、阻碍着“天下为公”前进的步伐.
  第五,中国法律儒家化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等级,注重道德、关注礼教.更重要的是它注重人的作用,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有治人无治法”.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不过是“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的君主专制,是以言代法、言出法随的人治.而人治注定了难以长久地把国家推向富强.起先具有积极意义的儒法结合、礼法合一最终也免不了成为“吃人的礼教”;成为中国近代法制化的阻力.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将覆灭之际,封建统治者仍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由此可见,中国法律儒家化所奠定的人治基础及观念在最后关头仍难以正视自己的命运.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儒家化在封建社会初期和中期的确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建立并巩固封建秩序、促进封建社会的满荣做出过重要贡献.但在后期由于历史规律使然,使法律儒家化的成果不可避免的走向反面,加之其行为之过火,造成了中国近代法治和政治发展的部分阻力.而今日中国若要富强,则必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摆脱人治思想和封建特性的束缚,主张“天下为公”、维护民主共和实行依法治国,国家方可振兴自强.